第二条 工业污染源监测是污染源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和掌握区域排污状况和排污趋势的手段,其监测结果和资料是执行环保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第三条 工业污染源监测包括排污监测、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效果监测、“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纠纷仲裁监测等。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委托山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承担放射源拟用位置周围环境辐射剂量的监测。 对于放射源周围辐射环境背景值监测,按GB/T14583《环境地表γ剂量率测定规范》进行,对于放射源安装后周围辐射环境的监测,按HJ/T61-20xx《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数据认真记录,妥善保存,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矿区污染防治应坚持由末端治理转变为生产全过程控制,由点源治理转变为分散治理和集中控制相结合,由浓度控制转变为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第六条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目标、生态环境恢复和污染控制措施应纳入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于1983年7月21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关于国务院环境保护机构“统一组织环境监测。调查和掌握全国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措施”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保护工作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资料资料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依据本办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等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环境监测的代表性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环境监测网,并分别委托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运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监测仪器设备是开展环境监测的必备手段,是国家的宝贵财产。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保证仪器设备折旧、更新和补充的经费。并纳入年度财务计划。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提高生态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职责,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第五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2、00至次日6:00时禁止施工。建筑施工因浇筑混凝土生产工艺上的要求,依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意该施工单位2021年4月29日当日22:00至次日6:00时禁止施工时间段期间进行浇筑混土。要求施工单位在禁止施工时间段必须采取降噪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
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厦门市各区将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届时,在禁止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而在禁止区域外允许露天烧烤的,则应当配备并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规定的,可能面临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这是不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5、在旅游立法方面,厦门市出台了《厦门市旅游管理条例》、《厦门市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厦门市一日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初步构成了厦门地方旅游法治体系,为依法治旅方针的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交通部环境监测工作条例》,特制定《交通部环境监测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交通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各喷洒装置供水须采用自来水或净化处理后的天然水、废水、污水,水质应参考地面水环境质量第三级标准,浑浊度不得超过5度;一般应配备水池和泵房等给水系统,保证各类喷枪、喷嘴的洒水压力;给水系统应由控制室或泵房控制,供水状况要有明显的标示。
第三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是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在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政府对公路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职权,负责做好对全行业的指导、统筹、协调、服务、监督工作。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及人员,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1、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址自然保护区九龙江口、漳江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东山珊瑚自然保护区厦门珍稀海洋物种自然保护区漳州滨海火山地质地貌遗址及其他依法批准的特殊保护区海洋行政管理部门需定期监测这些保护区的环境质量。
2、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着重于监督管理,强调了省政府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角色。第六条明确规定,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环保等部门合作,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省重点海域海洋环保规划,经批准后执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3、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4、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如下: 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制定并监督执行福建省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对全省环保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参与重大经济和技术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估。